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团委工作

新乡市一中团委章程

发布时间:2014-11-20 09:39:32浏览次数:1951

新乡市一中团委章程

第一章

总则

第一条

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,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

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,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。

第二条

本条例旨在规范校团委内部工作管理,增强干部责任感和团委凝聚力、向心力和战斗力,更好地履行团委职能,真正为全校同学服务。

第三条

本条例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所有团委干部都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执行,欢迎全校同学监督。

第四条

团委的基本任务

(一)学习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、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,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、政策

(二)灵活多样的开展富有成效的实践活动,以深化理论学习效果。

(三)充分发挥团的作用,作好各班团工作。

(四)做好团员吸收工作。

(五)加强与其他学校团委干部的有益交流,学习如何做好团的工作及团员的教育工作

第二章

团委成员

第五条

凡属本校学生,均可发展成为团委成员。

第六条

加入团委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()拥护本团委的章程;

()有加入本团委的意愿,并递交申请书;

()经团委面试合格并通过两个星期的考核期者;

()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学习成绩良好,综合思想品行素质良好。

第七条

成员享有的权利

(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)参加以本团委名义举办的活动;

()对本团委的工作有监督权、批评权和建议权。

第八条

 成员应履行的义务

()遵守团委章程,执行团委决议,协助团委工作,接受团委监督,服从团组织的安排;

()积极参加团委组织的各项活动,保证完成团委授予的一切工作任务。

()及时并定期向本团委反映和汇报各项工作、活动的动态情况,提供有关的资料。 

()有义务为团委奉献、热心服务,可以针对各部门提出各项意见和建议。

第三章

团委会各部门职能

第九条

团委组织部工作职责

(一)负责团的组织建设:

1掌握全校歌支部团总支、各班团支部和团员的基本情况,熟悉团的组织业务。

2了解各支部培养青年积极分子的情况,做好团员发展审批工作。

3督促、指导、检查各级团组织过好组织生活。

(二)组织团内评优工作,掌握团员的模范事迹和团员遵守校纪校规情况。

(三)做好团的代表大会筹备工作。

(四)制定并完善团员证管理制度,做好新团员的发展、超龄离团、团费收缴、组织关系转接工作,并对违纪团员进行调查了解,提出处理意见。

(五)严格团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制度。

(六)对团的组织生活提出计划和建议,指导和督促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,定期对基层团支部书记进行考核、检查,加强组织纪律性;进行团员教育评议和思想教育培训,安排布置团内理论学习和考核,定期进行检查,督促。

(七)了解团员的思想动态,做好团员评议注册工作和团员管理。

(八)组织对基层团干部的考察、培训工作。

(九)起草本部门的计划、报告和总结。

(十)组织开展对团员的思想教育工作。

(十一)定期主持各系部团总支、各团支部成员会议。

(十二)完成上级党、团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(十三)负责组织指导各基层团组织的建设工作。

(十四)负责抓好各项组织制度的建设,检查和督促各级团组织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条例。

(十五)认真做好新团员发展工作及团员年度教育评议和团籍注册工作。

(十六)负责团籍管理、团费收缴、组织关系转接工作。

(十七)组织、指导、检查各级团组织开展团员组织生活,对团员、青年进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。

(十八)负责违纪团员处理,团干部的考评和培训工作,

(十九)负责网上青年共产主义学校的各项工作,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。

(二十)负责指导推优工作,做好校级学生干部的推优组织工作。

(二十一)完成团委临时分配的工作。

第十条

团委宣传部工作职责

(一)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,宣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各个时期校团委的工作重点,制订宣传工作计划。

(二)配合校团委各部门及时做好各方面的宣传工作。

(三)抓好校团学宣传队伍的建设,培训宣传骨干,结合重大节日、纪念日办好橱窗墙报。

(四)定期召开各支部宣传委员的会议,部署宣传工作任务。

(五)宣传好人好事,选择有典型意义的工作和活动进行宣传、报道,针对学生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。

(六)对各种学生刊物及海报、宣传标语进行管理监督,确保其内容健康。

(七)负责指导校学生会。指导校学生会开展自我教育,自我管理,自我服务工作。指导校学生会各项科技,文化,体育活动。指导校学生会自身建设工作。

(八)完成学校及上级团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第四章

团委干部管理制度

为了提高团委学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,提高团委学生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,建立健全的学生内部管理机制,建设一支良好的学生骨干队伍,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,更好地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,真正体现团结进取,求实创新,自我服务,自我管理,自我教育,自我学习的原则,切实贯彻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。更好的代表和维护同学们的权益,真正做到为同学排忧解难,做到暖人心、稳人心,在广大同学心中进一步树立团委的良好形象。结合实际情况,制定如下条例。

第十一条

团委学生干部纪律和要求

一、团委学生干部要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品质修养

(一)要热爱祖国,热爱中国共产党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

(二)要严于律己,言行一致,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、社会道德规范和校纪校规,处处以身作则,时时率先垂范;

(三)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,要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。善于倾听各种意见,密切团结广大同学,要有进取精神;

(四)要虚心接受广大同学合理的工作建议,不断改进工作方法,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;

(五)要有服务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强烈意识,不允许学生干部有任何脱离和凌驾于广大同学之上的行为。

二、团委学生干部要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。

(一)要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。善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勇于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;

(二)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吃苦精神,勇于承担团委工作,善于完成工作任务;

(三)要从实际出发,要有民主意识和求实创新精神。

第十二条

团委学生干部任聘管理原则

(一)学生干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,采取推荐、自荐、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,并坚持能者上,庸者让,不能者下的任聘原则;

(二)部分干部可由团委全会讨论,提出后选人名单。经校领导、学生处审批,聘请工作能力强、思想觉悟高、学习成绩好、热心为同学服务的同学担任;

第十三条

团委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者,可向团委申请辞职,经批准即可离职:

1、能力不够,开展工作有困难;

2、不能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,成绩明显下降的;

3、其它特殊原因。

第十四条

有下列之一者,应主动申请辞职,并经团委审批:

1、违反校规校纪或严重有损于团委形象行为者;

2、严重失职,工作很被动或在其位不谋其政,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者;

3、例会三次无故缺席者;

4、小结或总结累计三次未交者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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